吳英集資詐騙判決死刑
2012-01-19   作者:記者 裘立華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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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案發(fā)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還有大量的欠債。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吳英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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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對河北省涉及金額巨大、集資人員眾多的“舜地企業(yè)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87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被告人孫立朋有期徒刑20年;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宋志萍有期徒刑13年;對其他直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犯罪活動的7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6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孫立朋、宋志萍夫妻分別成立、收購數(shù)十家公司,組成了并未登記注冊的“舜地企業(yè)集團”。該集團名下的石家莊舜地人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石家莊舜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開始,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合作開發(fā)“順平唐河漂流”旅游項目以及“博愛雅苑”“百合公寓”“舜地留園商業(yè)大廈”等房地產項目為名,通過散發(fā)傳單、發(fā)送手機短信等方式,以高回報、高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3.3億余元,數(shù)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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