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制度,在中國也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全體公民基本生存權利為目標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完全由政府運作的直接針對“有需要”的個人及其家庭的轉移支付或社會再分配制度。
因為社會救助的資金來自于政府財政,說句大白話,就是社會救助花的是納稅人的錢,所以,必須保證這項制度救助的都是真正“有需要的人”。自從17世紀這項制度初創(chuàng)以來,家計調(diào)查就成為實施這項制度的必要前提,這在世界各國都一樣。這就意味著,政府必須先對所有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進行家計調(diào)查,確認申請者的家庭人均收入確實低于社會救助標準,有時還要確認申請者擁有的家庭財產(chǎn)也符合相關的規(guī)定,然后才能向其提供保障最低生活水準的現(xiàn)金或實物。
然而,目前世界通行的社會救助制度,就其制度設計的初衷而言,是為沒有勞動能力的人提供的。對這些顯而易見的貧弱群體進行家計調(diào)查,應該說是比較容易的。但是,在當今世界上,因為長期失業(yè)成為一種社會常態(tài),所以社會救助制度的目標群體實際上被拓寬了,有勞動能力而沒有勞動機會的人也被包括進來,甚至成為社會救助制度的主要受助者,這就使家計調(diào)查也趨于復雜化。
正因為如此,當今世界各國進行家計調(diào)查,都需要一定的條件和手段。但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國創(chuàng)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時,由于種種復雜的社會的、經(jīng)濟的、政治的原因,某些條件和手段并不具備。因此,只能采取一些“適合中國國情”的“土辦法”來進行調(diào)查,這就造成了制度的漏洞。社會救助制度是否會“養(yǎng)懶漢”,在社會上一直有爭議,也成為基層民政工作者一個難解的心結。
家計調(diào)查有哪些必要的條件和手段?實際上,在當今世界上,為個人和家庭在銀行開設實名制的收支賬戶已是一種慣例。這些個人和家庭的收支賬戶對于國家的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障機關是沒有秘密可言的。個人及其家庭的一般性收入與支出都必須經(jīng)過這個賬戶,所以對其家庭經(jīng)濟情況有關部門是一目了然的。但是,在中國,直到目前,這一點還很難做到。
因為在中國,對相對弱勢的社會群體支付勞動報酬都是采取現(xiàn)金結算的方式,所以民政部門很難切實把握社會救助的申請者是否有以及有多少收入。于是就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方式,譬如張榜公布,而依國際慣例,這是侵犯受助者的個人隱私,是不公平的。
近年來,民政部門開展了兩輪試點,上海、北京、南寧、長春、武漢、長沙、蘇州、鄂州等各試點單位,與各相關部門各相關領域一起摸索出了有效的信息溝通和交換的平臺和渠道,創(chuàng)造出手工核對和自動核對(專線模式、借庫模式)等工作方式,大大提高了家計調(diào)查的效率和效果,促進了城鄉(xiāng)低保、保障性住房、教育資助、醫(y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的進一步發(fā)展。
當然,在不斷采取有效的技術手段的同時,價值理念和理論方法的問題也要得到重視。與建設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相結合,使社會工作和社會工作者進入社會救助的家計調(diào)查核對機制中。尤其要關注的是:社會救助的終極目標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萬萬不可偏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