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致搭車人死亡既賠錢又擔刑責
    2010-06-22    作者:湯計    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拄著雙拐站在被告席上的張某因超速駕駛引發(fā)交通事故。搭車人李某在事故中當場死亡,張某在賠償搭車人家屬30萬元后,還被送上了法庭。
  據介紹,2009年12月10日下午,張某開著私家車從呼和浩特市區(qū)來到和林格爾縣參加一個婚禮宴席。席上,考慮到當晚還要開車回市區(qū),他沒有喝酒。等到宴席結束時,已經是當日20時許。臨走前,朋友李某提出要搭乘張某的車回市區(qū),張某欣然同意。
  由于急著回家,張某把車開得飛快,一路超速行駛。當車行至209國道由南向北11公里+750米處時,突然一條狗跑上路面,來不及剎車的張某慌亂中向右打方向,結果車子撞上路邊的房屋,李某當場死亡,張某身受重傷。
  事故發(fā)生后,交通部門認定為責任事故,系張某超速行駛所致,張某應該負全部責任。隨后經過協商,張某給李某的家人賠償了30多萬元。今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玉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月10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張某覺得自己特別虧,他辯稱當初是死者李某主動要搭乘他的車,他自己也在交通事故中受了重傷,還主動賠償了死者親屬30多萬元,現在還要面臨刑事處罰?但檢方認為,被告人張某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導致1人死亡,不管張某有多么充分的理由為自己開脫,他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某主動理賠,只能作為適當減輕刑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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