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自主支配的城市土地
    2009-03-24    朱蘭春    來源:南方都市報

  關于住宅用地70年后的續(xù)期及其費用,《物權法》出臺前即已鬧得沸沸揚揚,但《物權法》最終沒有敢觸及這個敏感問題。不過,依專家的解釋,《物權法》是民事特別法,住宅用地的續(xù)期及其費用,屬于政府行為,民事特別法中不便規(guī)定政府行為,云云,可謂典型的“遇到紅燈繞著走”。事實證明,在這片熱土上,有些紅燈注定是繞不過去的,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據(jù)報道,此次修訂《土地管理法》的征求意見稿中,住宅用地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動續(xù)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xù)期”,其預留操作空間的用意明顯。掀起你的蓋頭來,丑媳婦終于要見公婆了!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此為1982年《憲法》規(guī)定之新內容。迄今為止,未見及任何公開的立法文件,對該條規(guī)定予以論證。然而,財產(chǎn)絕不會像法條那樣,可以無中生有,憑空創(chuàng)制。按照基本法理,這一大塊財產(chǎn)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就是征收,而且是無償征收。但是,以往的法學理論對此并不承認,另行給出的解釋是“國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表面上看,誰都沒有損失,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因為說到底,國家就是你們的,或者說歸根結底就是我們的。但是,要害處是,所有權可以是國家的或全民的,支配權卻是特定的或注定的。無論是《物權法》還是《土地管理法》,對此可謂寸土不讓:“國有財產(chǎn)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所有權是虛的,支配權卻是實的;所有權可以隨便冠名,支配權則非我莫屬。
  這就是說,你擁有100塊錢,卻不能自主支配它,這樣的“擁有”,你肯定以為是在逗你玩兒,誰也不會拿這樣的“擁有”當回事。遺憾的是,這看似變帽子的戲法,正是當今的現(xiàn)實。城市土地,不過是放大了的100塊錢!有時候,不把一種邏輯推至極限,確實不容易看出其內在的荒謬。
  依照現(xiàn)有法律,城市住宅用地,既是國家所有的財產(chǎn),也是全民所有的財產(chǎn)。如果全民所有的財產(chǎn),每隔70年,再向國家繳一次費,按照國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的理論,這就是自己向自己收錢,而且是不斷地自己向自己收錢。這樣絕頂聰明的法律方案,不可能出自所有人之手,只可能是支配人的精心設計。除非承認,國家所有并不真正等于全民所有,所有人的利益并不等同于支配人的利益,否則,依照原有的解釋框架,住宅用地期滿后收錢之日,就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理論破產(chǎn)之時。這種自己找自己要錢的收費方式,可謂令人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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