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最熱的話題莫過于物價上漲了,F(xiàn)在是什么都漲,衣食住用行,基本生活的支出在全面地上漲,百姓的生活壓力越來越大。
據(jù)9月9日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8月份,居民消費價格(CPI)同比上漲6.2%。其中,城市上漲5.9%,農村上漲6.7%。6.2%的同比漲幅比上月有所下降,但仍然在高位徘徊。
盡管國家一系列穩(wěn)定物價的宏觀調控措施效果正逐步顯現(xiàn),特別是有關部門對一些關系民生的重要產品的價格上漲意圖進行了及時干預,對穩(wěn)定價格預期產生了積極作用,但綜合考慮國內外情況,未來我國仍面臨較大的物價上漲壓力。
毋庸置疑,持續(xù)地穩(wěn)定物價是當前和今后國家面臨的重要民生和發(fā)展課題。實際上,物價是個古老的話題,從古到今,歷代王朝都十分重視物價的調控,他們的經驗和做法對今天政府的物價調控應該說仍有很多積極的意義。
古代用國家儲備平抑物價的具體經濟政策形式是平糶、平準,其內涵是國家建立平抑糧食和其它重要商品市場價格基金(本錢),實行糧食和其它重要商品的儲備,在供求矛盾突出、價格波動厲害時,對市場進行吞吐調節(jié)。當商品供過于求、價格下跌過猛時,國家以高于市價的價格收購、儲備;當供小于求、價格上漲過暴時,以低于市價出售儲備貨物,從而,將物價控制在一定幅度內。
今天我們國家的儲備制度,與古代的平糶、平準經濟政策如出一轍。自20世紀50年代起,中國逐步建立起國家糧食、棉花、肉、糖等儲備制度,也有了利用儲備糧調控市場的十幾年實踐。然而我們的儲備體系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像儲備品種偏少,有些商品儲備規(guī)模偏小,令調節(jié)功能的發(fā)揮受到一定限制;儲備商品區(qū)域布局不盡合理,很多商品采取產地儲備,沒有考慮主要銷售區(qū)域,影響應急調撥的效率;儲備商品輪換不及時、統(tǒng)計不準確,等等,而這些問題主要與管理分散、相關部門溝通協(xié)調不暢以及管理監(jiān)督不夠嚴格等有關。今后應進一步完善國家商品儲備體系,提高國家商品儲備體系的效率,使之切實發(fā)揮調節(jié)供求、平抑物價的作用。
政府直接定價是價格監(jiān)管的重要內容之一。早在西周時期,政府就對商品按品質“奠其賈”,經定價后方準上市交易。秦漢時,商品定價監(jiān)管制度日趨成熟。漢代建立了定期評議價格的制度,政府有關部門每月之初評定一次物價,所定價格稱為“市平”或“平賈”,商品買賣須依“市平”進行。在此基礎上,政府還建立了物價上報制度,地方郡國每季度要向中央上報一次物價情況,以協(xié)調各地的商品價格。到了唐代,評定商品價格的時間周期更為合理,政府每十天就評估一次物價,叫“市估”或“旬估”,比每月一評更能適應市場供求行情的變化。此外,為了保證定價的公平合理,唐代政府還建立了物價評估法律制度:“諸市司評物價不平者,計所貴賤,坐贓論;入己者,以盜論。”對私抬物價的行為予以嚴懲。
在現(xiàn)代的市場經濟中國,價格的干預管制也是政府調控物價的重要經濟手段,而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更是事無具細地管理著商品的價格。最近一段時間物價不斷上漲,CPI增幅已經連續(xù)幾個月超過5%,國家有關部門實行了一系列措施控制物價,其中就不乏對物價直接干預的行為,發(fā)改委和地方政府的限價令、限漲令一道接一道。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時期,市場是配置資源形成價格的主要力量,政府管理部門必須平衡市場形成價格與行政干預價格的關系,將臨時穩(wěn)定物價舉措與長遠的經濟增長方式轉型結合起來,慎用價格干預措施。
所謂明碼標價制度,就是要求生產和經營者在買賣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必須制作價格標簽或價目表,標明商品編號、品名、產地、規(guī)格、牌號、品質、等級、計價單位、單位價格或收費標準等內容。顯然,實施明碼標價制度,對于保證交易貫徹“正義原則”和“效率原則”有積極作用。西周時已實行明碼標價,所謂“物楬而書之”,即將價格寫(或刻)在楬(竹木標簽)上,附于商品之上。秦朝法律規(guī)定:“有買及賣也,各嬰其賈”。以后各代,“楬價名物”一直是市場交易的基本規(guī)則。
新中國建立以后,不論在計劃經濟時期還是在市場經濟時期,都推行明碼標價制度,盡管規(guī)定的內容和范圍可能有所不同。近期,為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著力解決當前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標價混亂,信息不透明、價格欺詐等問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更是發(fā)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guī)定》,專門對商品房銷售的明碼標價問題作出規(guī)定,并要求對不執(zhí)行明碼標價規(guī)定、明碼標價不規(guī)范,或利用標價進行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情節(jié)嚴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然而,明碼標價制度先天地存在一些缺陷:第一,明碼標價制度雖然能保證公開競爭,但不一定能保證交易的“公正”和“公平”;第二,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行業(yè)或商品,由賣方或買方事先確定商品銷售或購買價格和收費標準,不便及時反映供求信息,往往會給社會資源配置發(fā)出滯后的或錯誤的信息,并增加信息費用等等。因此,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新時期,我們應進一步完善明碼標價制度,增強真實性、合理性與透明性。
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是“和而利”,即平等互利。價格欺詐違背這個原則,擾亂市場秩序,故為歷代政府所禁止。西周市場管理機構“禁偽而除詐”,即包括禁止價格欺詐。唐宋明清諸朝法律規(guī)定,凡買賣雙方意見不同,一方仗勢強買強賣的;聯(lián)合壟斷價格,賣物時抬價,買物時壓價的;與他人串通,迷惑欺騙對方以謀取利益的,都要處以杖(笞)刑,情節(jié)嚴重者按盜竊罪論處。
現(xiàn)代社會對于價格欺詐行為更是嚴加打擊。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1999年7月10日經國務院批準,2008年1月9日、2010年11月29日又作了兩次修改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對價格欺詐行為和應負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界定。針對當前價格秩序方面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我們應該繼續(x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但更重要的是要嚴格執(zhí)法,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歷史上的名相管仲曾言:“倉廩實而知禮節(jié),衣食足而知榮辱!币獙崿F(xiàn)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沒有充實的物質基礎和豐衣足食的生活做保證,只能是個美麗的夢。當物價增幅過快時,當經濟手段無法進行自身調節(jié)時,市場物價是需要政府采取行政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但愿如今的物價能夠早日回到正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