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紅利稅激勵長期投資
2012-03-21   作者:董登新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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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登新

  最近,大家從對現(xiàn)金分紅的關注中,衍生出了另外一個相關問題,那就是中國的紅利稅應予廢除,并以此鼓勵上市公司分紅,引導長期投資。這是一種邏輯上的錯誤,事實上,紅利稅是世界股市通用稅種,它屬“所得稅”范疇,無論個人或機構收到紅利,都必須繳納所得稅。不過,對現(xiàn)行紅利稅加以改進,就可以直接起到激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作用。
  有人說,紅利稅是重復征稅,因為企業(yè)發(fā)放紅利稅之前已繳納過“公司所得稅”,而投資者收到紅利時又要繳納紅利稅,這是重復征稅。其實,這是一種極大的誤會和誤解。
  因為這兩個稅種的“納稅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而且“負稅人”也是不同主體,何來“重復征稅”?公司所得稅是對企業(yè)經(jīng)營利潤的征稅,紅利稅是對投資者的分紅所得征稅。這兩個稅種究竟對誰重復征收了?
  眾所周知,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最通行、最重要的稅種之一,紅利稅屬所得稅范圍。從立法精神上講,所有勞動所得與非勞動所得都是平等的,它們都應該繳納所得稅,無一例外,這是稅法公平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
  比方,工薪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利息所得,獎金等等,均需繳納所得稅,而分紅所得卻獨享免稅,這顯然不公平。
  雖然不能廢除紅利稅,但在股市存在過度短炒、投機猖獗的情況下,可以巧用紅利稅,借力打力,獎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炒。
  如“先征后退”:對于實施現(xiàn)金分紅的股票,只要投資者一直持有該股的期限(即持股期)在2年以上,紅利稅全免;如果持股期不足2年,但滿1年的,紅利稅按10%征收;對于持股期不足1年的,紅利稅按20%全額征收。
  因為公司分紅時,我們無法分辨投資者繼續(xù)持有的時間長短,無法實施紅利稅減免操作,因此,對于所有現(xiàn)金分紅,先統(tǒng)一按照20%全額征繳,然后,等投資者賣出時,再根據(jù)持股期長短,對投資者應該享受的紅利稅實施“退稅”操作。很顯然,這有利于激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對于有著高水平現(xiàn)金分紅習慣的上市公司,長期投資者就會追隨它,并長期持有它,這有利于重塑A股市場的價值投資理念。
  再如稅收遞延:在國外,私人養(yǎng)老金(補充養(yǎng)老)繳費與積累過程,都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最終動用或提取這筆養(yǎng)老金時,要補繳個人所得稅。這種稅收優(yōu)惠政策不是真正“免稅”,而只是“稅收遞延”或是“延期納稅”。
  筆者建議,如果不采取前述“先征后退”的紅利稅設計,也可以采用“紅利稅遞延”做法。也就是說,當公司分紅后,只要投資者不賣出該股票,就暫時不征繳紅利稅,實行延期納稅;直到你最終賣出該股票時,再補繳紅利稅。如果投資者十年不賣,就可以十年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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