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網購商品質量問題的案件。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某知名網購平臺就海淀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在該平臺注冊的用戶都必須同意有關服務協議,而協議中就有糾紛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的約定。因此,應將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某法院審理。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網購平臺事先未就上述服務協議中的管轄約定向消費者進行提示,故管轄約定無效,依法駁回了網購平臺的管轄異議申請。
網站注冊時約定條款屬于格式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網購平臺一般在用戶注冊過程中,會將有關購物活動中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等可在日后交易中反復適用的約定條款設置為必讀項,用戶只有在勾選諸如“我已閱讀上述約定并充分理解”之類的選項后方能進行下一步注冊。這些條款,在日后的購物過程中網購平臺不再主動提示,而在雙方發(fā)生爭端時平臺方又會以用戶事先已經同意協議內容加以抗辯,主張事先約定應當適用于注冊后發(fā)生的每起交易。
從性質上看,此類所謂用戶協議符合“一方為重復交易預先擬定”的特征,屬于格式條款。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痹趯Ω袷綏l款進行解釋時,應當注意保護格式條款提供者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避免相對方因不能充分參與合同擬定,而可能發(fā)生的權利受到不正當排除的不利局面。
管轄約定是否屬于格式條款
但是,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關于合同管轄約定是否屬于上述條款的適用范圍存在爭議。
有觀點認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指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所應享有和承擔的實體性權利、義務,而應排除對訴訟權利的適用。通常來說,合同對管轄條款的表述是明確的,并未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能力范圍,因此很難否認其屬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合同管轄條款的效力,在未違反法律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并根據該條款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從實踐情況來看,通過信息網絡訂立的買賣合同,即網購合同中的管轄一般都約定于賣方住所地。一方面,這使得大量相關糾紛由賣方住所地法院審理,造成審判壓力過度集中;另一方面,也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設置了較大障礙,在網購平臺并未實際參與交易過程的情況下為案件事實查證造成了阻礙。
此外,管轄條款一般淹沒于大量其他合同信息中,用戶往往并不知該條款的存在,難以認定雙方就此達成了意思上的一致。因此,應認為以雙方當事人達成約定為由認定管轄協議有效,往往不過是沒有法律規(guī)范指引之下的權宜之計。
對此,今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明確指出“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為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提供了規(guī)范依據。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網購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者——某些情況下即網購平臺,在通過格式合同與消費者締約時,就管轄約定內容負有適當的提示義務與有限的說明義務。
管轄約定未提示管轄約定應無效
一般來說,當合同中表述有關內容的文字形式存在顯著性、區(qū)分性特點,足以使閱讀者注意到該條款,并將其與其他協議內容區(qū)別開來時,可以認為網購平臺已經履行了提示義務。這通常是通過與合同其他部分不同的字體、字號、顏色,或專門設置無法跳過的必讀區(qū)域實現的。同時,在管轄約定條款較為復雜,明顯超出了一般消費者的理解能力時,網購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約定中涉及的術語或該約定生效后造成的結果進行說明,以使一般消費者能夠充分認識締約后果。在未滿足上述提示、說明義務時,網購合同中管轄約定的部分無效,網購平臺不得以此限制消費者的訴訟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無管轄約定時,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依據“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確定。而《民事訴訟法解釋》則采用了“履行地約定優(yōu)先”的立場,即原則上合同履行地以雙方約定為準,而不考慮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這導致了當網購平臺不再使用明確的管轄約定條款,而是在合同中約定平臺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時,依據法定管轄將只有網購平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況出現。這與《民事訴訟法解釋》力圖便利網購消費者訴訟的精神是相悖的。
因此,當網購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約定在合同其他部分再無體現,亦與雙方其他權利義務的確定沒有關聯,而平臺方亦不能做出合理說明的情況下,可以認為合同履行地約定是對管轄規(guī)定的規(guī)避,應類推《民事訴訟法解釋》對管轄的規(guī)定內容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