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網站13日消息,自2013年12月15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2011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2013年6月18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43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于2013年12月15日終止。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規(guī)定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fā)起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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